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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黃之鋒涉及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作出判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隨後發表聲明,強調本案證據確鑿,法庭詳盡闡述了量刑理據,顯示黃之鋒是在經歷公平且公開的司法程序後才被定罪判刑,這充分體現了特區法院一貫秉持的法治原則。
在與傳媒交流時,鄧炳強指出,黃之鋒被判處十年監禁,這是因為法庭認定其罪行性質嚴重,必須予以嚴厲懲罰。他批評黃之鋒以及被標記為潛逃者的羅冠聰及其同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主要源頭。這些人早期阻撓國民教育的推行,隨後組建激進團體煽動學生違法,鼓吹「港獨」與「自決」。尤其在2019年的社會運動中,他們更是推波助瀾,其惡劣行徑難以一一枚舉。
鄧炳強進一步分析稱,黃之鋒對法治缺乏敬畏之心,多次觸犯法律,包括非法集結及藐視法庭等行為。早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黃之鋒及其團伙便已開始勾結外部力量,促使美國通過相關涉港法案,公然尋求外國制裁。即便在法律生效後,他仍繼續策劃勾結外部勢力,並參與所謂的「35+計劃」,企圖顛覆國家政權。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損害了市民的福祉及社會穩定。
宣判之後,鄧炳強注意到某些外部勢力對案件進行了惡意抹黑。他直言,這些攻擊者恰恰就是昔日黃之鋒和羅冠聰試圖拉攏、乞憐依附的那股外部力量。對此,他表達了最強烈的譴責,並呼籲香港市民看清事實真相。
他補充道,法庭給予了黃之鋒充裕的時間來考慮是否進行辯護,但由於證據鏈條完整且堅固,黃之鋒最終只能承認罪名。這一結果證明警方的拘捕行動合法合規,律政司的檢控工作亦有理有據。
最後,鄧炳強重申,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政府將堅定不移地打擊反中亂港分子及境外勢力的代理人,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全力防範、制止並懲治任何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