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嚴正駁斥外部勢力對支聯會煽動顛覆案的惡意抹黑

針對部分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境外組織及政客在特區法庭就“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宣判后,發起的一系列惡意攻擊與污蔑行徑,香港特區政府表達強烈不滿并堅決反對,對此予以嚴厲譴責。

 

特區政府強調,有人企圖借包括本案在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捏造關于香港特區法治與人權狀況的謊言,制造恐慌。政府促請各界認清客觀事實,立即停止任何缺乏事實依據的惡意中傷及卑劣的政治操弄。

 

首先,特區政府多次重申,香港的人權保障始終根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堅實的憲制基礎之上。《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居民依據《基本法》及適用于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享有的權利自由。然而,正如全球其他地區的實踐所示,權利并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指出,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自由等必要情形下,可依法對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部分權利進行限制。

 

近年來,美西方國家不斷泛化國家安全概念,脅迫從事正當活動的個人與企業,并利用各種手段打壓異見人士。相關政府與政客未作自省,當地組織與媒體也視而不見。反觀這些外部勢力,卻以雙重標准指責香港特區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這完全是僞善且卑劣的政治操作。

 

特區政府注意到,別有用心者試圖借本案攻擊“一國兩制”。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國家始終是香港最堅強的后盾,這是不爭的事實。“一國兩制”助力香港成功應對各類挑戰,“一國”原則越穩固,“兩制”優勢越顯著。國家安全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乃“一國兩制”的最高准則。

 

特區政府強調,法律絕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與自由之名,偷梁換柱,公然傷害自身國家及同胞。無論何種案件,法庭均嚴格依據法律與證據,公平公正審理,不受任何干涉,絕無政治考量。主張特定背景的人士或機構因其違法行為免受法律制裁,等同于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背法治精神。

 

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的憲法允許公民顛覆其確立的憲制秩序和國家根本制度。正如法庭在本案裁決理由中指出,《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亦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根基。《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其中涉及憲制秩序、國家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等核心部分,必須適用于香港特區。《憲法》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為“根本制度”的核心內容。在《憲法》框架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即等同于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行為。

 

特區政府指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屬極其嚴重的罪行。本案的定罪判決與量刑充分反映了各被告應承擔的刑責,具有強大的震懾效應。法庭裁決理由詳細闡述了對相關法律原則與證據的分析,以及判定各被告有罪的依據。關于刑期長短,判刑理由已清晰列出量刑考量,包括認定本案屬“情節嚴重”級別的各項因素。

 

法庭查明,被告長期對中國共產黨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堅持對抗中央且不妥協的路線。即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后,被告仍拒絕回頭,一意孤行堅守“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即使明知言行可能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界限,他們依然置若罔聞。被告企圖通過挑起敵意與分化,削弱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任,進而達到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目的。

 

法庭亦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受審并非因政治思想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其定罪純粹源于在法律生效后實施了該法禁止的行為。

 

近年法庭就本案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作出的裁決,有力證明《香港國安法》及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能切實防范、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若缺失這一堅實的法律屏障并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香港與國家恐將遭受極大傷害,后果不堪設想。

 

特區政府重申,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全中國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共同義務。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特區政府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全力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