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嚴詞駁斥外部勢力對黃之鋒案判刑的惡意抹黑

特區政府就近期多國(尤以美西方為主)、反華傳媒、境外團體及政客等,在特區法庭依法完成對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的宣判後所發出的惡意攻擊與誹,表達了極度的不滿與強硬的反對立場,並對此予以強烈譴責。

 

根據《基本法》條文,香港特區擁有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法院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外來干涉。政府的聲明強調,所有案件的處理標準一致,絕不因被告人的職業背景或政治理念而有所偏頗。不容置疑的事實是,黃之鋒在經過充分時間審視控方證據,並在資深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的情況下,主動選擇承認相關罪名。

 

從偵查、檢控到求情聆訊乃至最終判刑,整個司法程序均嚴格遵循香港普通法制下的法治原則,確保過程公平且公正。此外,黃之鋒依然享有法定權利,可針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法庭在裁決中特別指出,《香港國安法》並不具備追溯力。因此,黃之鋒受罰並非源於該法實施前的行為或其個人政見,而是完全基於其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與其他人士合謀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活動。法庭查明,黃之鋒與潛逃海外的羅冠聰之所以調整角色分工,正是因為他們深知在法律頒布後,這類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的行為已屬明確違法。

 

政府方面認為,黃之鋒明知故犯,其認罪範圍涵蓋了與羅冠聰等人共謀,通過多種渠道乞求美國及其他境外勢力對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區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例如促使美國取消香港的特別關稅地位)。這些舉措實質性地威脅了國家安全,性質極為嚴重,不僅侵害了主權與發展利益,更直接動搖了社會穩定及市民福祉。

 

除了本案之外,黃之鋒過往亦多次觸犯法律,包括參與非法集會及藐視法庭等,顯示其對法律的漠視。他在歷次刑事案件中受到的法律懲治,完全是咎由自取,符合正義邏輯。

 

特區政府最後重申,外界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詆毀,恰恰暴露出外部干預勢力依然存在。香港將繼續履行憲制責任,堅守底線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同時堅定執行維安義務,嚴厲打擊反中亂港分子及其境外代理人,切實保障居民及在港人士的合法權益。政府呼籲各方看清事實真相,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惡意攻擊與外部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