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遏制樓宇維修工程中的圍標現象及其相關犯罪集團活動,政府採取「三管齊下」策略,從修訂法例、統籌執法及前線預防三大維度推進改革措施。
現行法律框架下,圍標行為主要依賴《競爭條例》的民事機制處理,刑事手段僅適用於圍標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為強化打擊力度,政府將推行一系列立法革新:包括修訂《競爭條例》,將涉及樓宇維修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如圍標)納入刑事範疇;優化現有民事制度條文;並將新設立的刑事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規管範圍。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在記者會上闡述,《競爭條例》修訂的核心在於精準打擊樓宇維修招標環節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並將其定為刑事罪行,以追究個人及業務實體的法律責任。
關於刑罰標準,政府建議對干犯新設刑事罪行的人處以最高十年監禁,並科處罰款。罰款金額上限採三者取其高原則:1,000萬港元、違法所得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涉事業務實體在違規年度本地營業額的50%。
丘應樺強調,新增刑事罪名僅聚焦於樓宇維修工程招標領域,並非將所有行業的反競爭行為一概刑事化。此舉旨在回應社會關切,集中資源整治樓宇維修業界的嚴重違規行為,同時維護香港整體營商環境及競爭力。
擬議的監管範圍不僅覆蓋承建商的投標過程,亦延伸至前期顧問委聘等籌備階段,實現對樓宇維修全周期合謀行為的全方位打擊。
此外,政府計劃同步完善《競爭條例》下的民事執法體系,通過加重罰則提升效能。這些改革不限於樓宇維修,具體措施包括:將違反競爭守則的民事罰款上限提升至800萬港元、違法所得兩倍,或違規期間最多三個年度本地營業額的30%(取最高者);並將董事取消資格令的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十五年。
為有效瓦解圍標集團,政府擬將新的樓宇維修圍標罪行列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指明罪行,賦予執法機關四項特殊權力。
首項權力為「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在調查有組織罪行時,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強制相關人士回答問題或提供資料。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該權力旨在揭露幕後主腦及其利益網絡,任何隱瞞、拖延或妨礙調查的行為均將面臨嚴厲法律制裁。
第二項權力是「提交物料令」。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向法院申請,要求指定個人、實體或公職人員限期交出相關文件或允許查閱。
鄧炳強表示,此權力專攻結構極度複雜且地下化的圍標集團,協助執法部門鎖定幕後黑手。
第三項權力涉及加重判刑。經控方申請,法院可基於案情嚴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程度或罪行普遍性,大幅增加刑期,使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價。
第四項為沒收令。法庭可下令追繳罪犯透過非法活動獲取的金錢或資產,確保其無法保留圍標獲利。沒收範圍涵蓋現金、物業、股票及車輛等一切可變現財產。
在統籌執法方面,行政長官已責成保安局局長牽頭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聯合特遣隊」,建立專門行動機制,強化情報交換、聯合執法及風險預警能力。
鄧炳強說明,特遣隊致力於杜絕三合會及不法團夥滲透屋宇維修業界,保障市場公平及市民權益。成員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待圍標行為刑事化後,特遣隊將採用刑事與民事並行的雙軌執法模式,靈活應對各類案件,力求徹底封殺圍標空間。
在前線預防層面,除執法行動外,上述三個機構將在民政事務總署協調下,依循風險導向原則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此舉旨在早期監察可疑動態,於第一線蒐集情報,達成早識別、早介入的目標,從而最大化執法震懾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