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傳媒就《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中涉及附帶權益優惠條款提出的查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作出回應,明確指出自營交易業務並不符合該草案對「基金」的定義標準,因此其派發的相關報酬無法享有建議中的免稅待遇。
政府於今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了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完善針對私人配售基金、由合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以及附帶權益方面的稅務優惠架構。
該草案的核心措施之一,是拓寬附帶權益優惠制度的適用範疇。除了現行已涵蓋的私募股權投資外,合資格基金所產生的其他利潤亦可構成具資格的附帶權益,從而享受利得稅及薪俸稅的減免。
財庫局強調,此優惠制度僅適用於符合《稅務條例》中「基金」定義的實體所分發之具資格附帶權益。根據定義,「基金」通常需滿足「參與者對資產管理無日常控制權」這一關鍵條件。
對於使用自有資金、為自身利益進行買賣或持有資產以獲取收益的自營交易業務而言,由於其不具備獨立性,故不符合「基金」的法律定義,其分派的酬金自然不能獲得草案建議的免稅資格。
至於基金經理公司個別僱員所獲報酬是否被認定為具資格附帶權益,則取決於其實際工作內容是否屬於投資管理服務範疇,並須同時滿足特定的法規條件。
所謂投資管理服務,涵蓋了為基金募集資本;針對擬進行的潛在投資項目提供研究分析及意見;負責基金的資產收購、管理及處置;以及代表基金協助已投資企業進行後續融資等活動。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優化附帶權益優惠制下關於具資格附帶權益分發的規則,例如擴大相聯者的定義範圍,並允許合資格僱員透過其他實體接收附帶權益,以便更全面地涵蓋實務操作中多樣化的附帶權益分配模式。
財庫局透露,目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且已完成對條文內容的逐項審查。若草案最終獲立法會通過,相關稅務優化措施將追溯至2025至26課稅年度開始實施。稅務局將視需要發布行政指引,詳細說明執行安排及具體操作細節。這些指引將嚴格遵循既定法律框架,當局並無計劃進一步擴大優惠措施的適用對象。
該局補充表示,在與業界保持緊密溝通的過程中,已有包括本地及海外的多家基金經理公司表明,基於草案建議的稅務優惠政策,他們正考慮將業務落戶香港或擴展在港營運規模。局方預期,這些優化舉措將吸引更多全球資金來港管理,促進更多基金在港設立與運營,進而帶動相關專業服務行業的商業活力,強化香港作為國際領先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競爭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