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反對歐盟委員會年度報告

歐洲聯盟委員會和歐洲聯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發表所謂年度報告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權等方面,內容不實和偏頗,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敦促歐盟尊重事實,並遵從它們聲稱奉行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立即停止長臂管轄、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特區政府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一國兩制」的實施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它們為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憲制上的保證。

 

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依法有效應對、打擊、阻嚇和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特區政府維護獨立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不會損害獨立司法權,香港特區司法制度繼續受《基本法》保障。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香港法治並無倒退,任何指稱香港正成為「極權」城市的說法絕非事實。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多年來由包括各級法院法官在內的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全體共同努力打造和維護,不會因個別海外非常任法官離任而有所改變。

 

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歐盟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指手畫腳,全然漠視香港特區訂立相關法律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以及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訂立後,對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所帶來的正面效果,是實實在在的雙重標準。

  

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特區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由於黎智英案、「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及支聯會案等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任何人士均不宜評論有關案件。特區政府必須強調,所有案件均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律政司按《基本法》第63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基於所有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

  

另外,懲教署極為重視在囚人士的安全及健康。不論在囚人士的身分、年齡和國籍,署方都致力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為某囚犯利益或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例》可作出有關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有關安排可由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懲教署署長依法考慮後審批,或由署長根據法律規定及程序,在考量相關因素後作出。

  

關於上訴法庭對一首歌曲頒布的臨時禁制令,特區政府重申,禁制令針對與該歌曲有關的四項指明刑事行為。為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正當目的,禁制令是必要、合理、合法、相稱及符合相關人權法案要求。

 

國際上,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法律機制禁止違法、具冒犯性、煽動暴力、煽動仇恨或損害公衆利益的信息傳播,例如歐盟的《數字服務法案》規定中介服務供應商收到有關當局要求對非法內容採取行動後,必須及時通知當局其所作行動,並要求主機服務商須建立機制打擊非法內容,以及在收到通知後須及時採取應對行動。歐盟對特區政府的正當法律行動作出無理批評,顯然是持雙重標準。

   

特區政府表示,歐盟一再通過所謂年度報告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而對相關法律讓廣大香港居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置若罔聞,乃典型的虛偽雙標。歐盟必須立即重回正道,停止抹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